導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一項重磅新規——《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7號),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新規的出臺,標志著國家對“買單出口”這一長期存在的外貿亂象展開了全面整治,買單出口...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一項重磅新規——《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7號),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新規的出臺,標志著國家對“買單出口”這一長期存在的外貿亂象展開了全面整治,買單出口的時代或將徹底終結!

一、新規亮點:堵住買單出口漏洞,明確責任主體
新規明確規定,以代理(含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必須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的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若企業未能準確報送,將視為自營方式,由其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這一舉措,直接切斷了“買單出口”中納稅主體與實際貨主之間的雙重脫節鏈條,使稅務機關能夠精準追蹤至源頭生產方,徹底堵住了買單出口的避稅路徑。
二、申報細化:新增三欄明細,強化收入管理
為了更好地利用海關大數據進行比對,新規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在營業收入欄新增了自營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和出口代理費收入三欄明細。這一變化,使得出口收入得到了細化管理,明確了代理出口業務的收入確認依據。過去,內外銷共存企業的老季度報表無法有效監控,內外銷收入混填在“營業收入”欄,導致稅局難以比對確認出口收入的準確性。新申報方法的實施,將有效堵住漏做或少做收入的行為。
三、風險警示:高風險企業將受嚴查
稅局將以下幾類出口收入比對異常的企業列為高風險:買單出口企業、承接“買單業務”的代理出口企業(涵蓋供應鏈、外綜服、外貿、物流公司等)、存在供貨商不按時開票、報關單延遲確認收入、不能當月出口當月申報(按會計或收匯時間確認收入)、有特殊報關貿易方式(如貨樣廣告品等業務)、不按FOB價確認出口收入情況的出口企業。這些企業將成為稅局的重點監管對象,違規操作的空間將大幅縮小,容錯率顯著降低。
四、違規成本:大幅增加,擦邊球操作行不通
新規的實施,使得“買單出口”的違規成本大幅增加。若代理方未準確填報,稅務機關將直接認定該出口業務為其自營業務,由代理方全額承擔企業所得稅。對于“買單出口”的賣家來說,要么會被認定為沒有出口報關,視同內銷補增值稅;要么就補企業所得稅。如果被報關行用的抬頭公司給申報了數據,賣家也會被認定為沒有用自己抬頭的出口報關,大概率要視同內銷補增值稅以及補企業所得稅。這一變化,使得以往通過擦邊球操作來規避監管的行為再也行不通。

五、買單出口危害巨大,規范運營刻不容緩
買單出口,這一在小商品等低價值、低稅率產品出口中尤為普遍的現象,雖然短期內看似為企業減少了人力、物力投入,降低了運營成本,但其危害卻是巨大的。相關企業常偽造或購買通關單證,隱瞞出口銷售收入,致使國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相關附加稅費等稅款流失,情節嚴重會構成逃稅罪。而且,與小商品不同,鋼材等大宗產品一旦涉及買單出口,潛在損失和風險會呈幾何倍數增長,擾亂市場價格,影響市場正常供需平衡,破壞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嚴重影響外貿行業的健康發展。
六、建議與展望:建立風險意識,實現貿易與稅務合規
面對新規的實施,出口企業必須建立風險意識,杜絕“買單出口”、虛假出口等違規行為,規范自身運營,實現貿易與稅務合規。企業相關部門需重視新文件帶來的業務變化,改變主觀認知,認識到以往擦邊球操作行不通。只有合規經營,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出臺的新規,無疑是對“買單出口”這一外貿亂象的一次全面整治。隨著新規的正式施行,買單出口的時代或將徹底終結。讓我們共同期待一個更加公平、有序、健康的外貿市場環境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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